中新社北京5月30日电 (记者 张蔚然)根据部署,6月开始,中共将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在上周结束的江西考察之行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强调“不能忘记党的初心和使命”,提出“主题教育就是进一步筑牢理想信念,就是要在新中国成立70年的时候宣示下一个70年,我们将高举革命的旗帜,继往开来,重整行装再出发”。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中共执政70周年。纵观党史,通过各种教育、实践或活动来加强作风建设、执政能力建设、净化政治生态,是一项悠久传统,也往往成为外界了解中共管党治党新动向的窗口。开展主题教育的时机有何考量、致力于解决哪些问题,释放了何种信号,以上种种引人关注。
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就已提出,要“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为何时隔逾1年半,官方才正式宣布将启动主题教育?
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部副主任贺新元认为,主题教育启动时机至少有以下因素的考量:
——对中共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行全面深刻理解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是主题教育铺开的前提;
——今年以来中国外部环境日趋复杂,必须清醒认识各种挑战,如习近平所言,要“妥善做好应对各种困难局面的准备”。下一步如何更好地谋定而后动,提升近9000万党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对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关键;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收官期,打赢打好三大攻坚战,特别是全面完成精准扶贫脱贫,迫切要求中共抓好官员领导群体的思想和理论建设,使其守初心、担使命。
“从以上几点看,即将启动的主题教育正处于理想的时点。”贺新元说。
近年来,习近平在许多场合都谈到并阐释过“初心”。十九大闭幕后,他带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专程从北京前往上海和浙江嘉兴,瞻仰上海中共一大会址和浙江嘉兴南湖红船,特别强调“事业发展永无止境,共产党人的初心永远不能改变”。
“可以说,早在一年多前,习近平已经主讲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第一堂课。‘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可被视为十九大之后贯穿中共治党治国的主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
在中央党校教授张希贤看来,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今年以来习近平已划出一些重点。比如,习近平在江西两次提及“红色政权”,表示“我们一定要牢记红色政权是从哪里来的、新中国是怎么建立起来的”,“要深刻认识红色政权来之不易、新中国来之不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之不易”。今年早些时候他还曾指出,“共和国是红色的,不能淡化这个颜色”,“不能被轻歌曼舞所误,不能‘隔江犹唱后庭花’”。
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认为,红色代表中共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特质和中国政权的性质。习近平这些表述意在擦亮中共乃至中国的政治底色,是为了保证政党和政权性质不变,通过保持中共自身先进性来推进社会主义制度健康发展,预期这也将是主题教育题中应有之义。
在具体内容上,主题教育料将更呼应现实诉求。戴焰军说,主题教育将与解决中共面临的实际问题更紧密联系在一起,比如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习近平已对此提出具体要求。此外,考虑到今年以来中共已将“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放在突出位置,张希贤预计主题教育可能也将呼应防风险这一问题,提高官员执政能力。
着眼长远,主题教育将推动中国走好新的长征。在江西,习近平把主题教育同宣示“下一个70年”联系起来,指出“未来70年,关键是未来30年。这正好是我们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时间。只要我们保持坚定理想信念和坚强革命意志,就能把一个个坎都迈过去,什么陷阱啊,什么围追堵截啊,什么封锁线啊,把它们通通抛在身后!”
贺新元说,习近平宣示“下一个70年”,体现了他“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的时间战略思维和“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的空间战略思维,也体现了“治大国如烹小鲜”的战略定力与耐力。
“未来70年是新的长征,在重整行装再出发的时刻,习近平强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也是在提前布局应对前行路上可能遇到的挑战,体现了战略思维。事实上,只有在战略上判断得准确、战略上谋划得科学、战略上赢得主动,才能把‘陷阱’‘围追堵截’和‘封锁线’都抛在身后。”贺新元说。(完)
Friday, May 31, 2019
Wednesday, May 22, 2019
最高检:个别律师充当掮客 为“打假官司”出谋划策
中新网5月22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今日指出,个别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勾兑”当事人和承办法官,成为了虚假诉讼的“智囊”,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出谋划策。
22日,最高检召开“打击虚假诉讼 共筑司法诚信”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发布最高检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会上,有记者提问:什么是民事“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有何特点?有什么危害?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解释,民事“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元明指出,虚假诉讼的特点和危害主要有:
(一)侵害利益多元化,严重妨害司法秩序。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手段达到获取不法财产利益的目的。这种虚设债权债务、伪造变造证据等行为不仅损害第三人利益,还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司法秩序和国家治理,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破坏社会诚信和公序良俗,浪费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二)方式隐蔽多样,发现查处难度大。一是虚假诉讼主体之间通常具有特殊利益关系,隐蔽性强。虚假诉讼案件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合谋制造,通常具有特殊的利益关系,多表现为亲戚、朋友或关联企业、上下级单位等密切关系,双方表面对立,但实质相互串通,往往采取隐瞒事实、异地起诉、伪造代理手续等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默契配合,从而逃过法官的审查。二是虚假诉讼手段隐蔽,难以识别。虚假诉讼行为人一般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造假能力。个别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勾兑”当事人和承办法官,成为了虚假诉讼的“智囊”,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出谋划策,有的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后,充当虚假诉讼的“保护伞”。
(三)表现形式往往缺乏对抗性,以调解结案居多。在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对抗性明显不足,举证、质证流于形式,往往采取自认、和解、放弃答辩等方式进行,以迅速结束诉讼程序,取得法院法律文书,达成非法目的。调解结案居多,一审以判决结案的,当事人通常也不会上诉。
(四)案件数量仍然处于高发阶段,类型集中于涉财型纠纷。近年,虚假诉讼案件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仍处于高发阶段。从案件领域情况看,财产性纠纷案件成为发生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从民间借贷为主,逐步扩展到房地产纠纷、离婚析产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以及保险理赔、仲裁、公证等等领域。
22日,最高检召开“打击虚假诉讼 共筑司法诚信”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发布最高检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会上,有记者提问:什么是民事“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有何特点?有什么危害?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解释,民事“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元明指出,虚假诉讼的特点和危害主要有:
(一)侵害利益多元化,严重妨害司法秩序。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手段达到获取不法财产利益的目的。这种虚设债权债务、伪造变造证据等行为不仅损害第三人利益,还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司法秩序和国家治理,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破坏社会诚信和公序良俗,浪费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二)方式隐蔽多样,发现查处难度大。一是虚假诉讼主体之间通常具有特殊利益关系,隐蔽性强。虚假诉讼案件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合谋制造,通常具有特殊的利益关系,多表现为亲戚、朋友或关联企业、上下级单位等密切关系,双方表面对立,但实质相互串通,往往采取隐瞒事实、异地起诉、伪造代理手续等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默契配合,从而逃过法官的审查。二是虚假诉讼手段隐蔽,难以识别。虚假诉讼行为人一般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造假能力。个别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勾兑”当事人和承办法官,成为了虚假诉讼的“智囊”,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出谋划策,有的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后,充当虚假诉讼的“保护伞”。
(三)表现形式往往缺乏对抗性,以调解结案居多。在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对抗性明显不足,举证、质证流于形式,往往采取自认、和解、放弃答辩等方式进行,以迅速结束诉讼程序,取得法院法律文书,达成非法目的。调解结案居多,一审以判决结案的,当事人通常也不会上诉。
(四)案件数量仍然处于高发阶段,类型集中于涉财型纠纷。近年,虚假诉讼案件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仍处于高发阶段。从案件领域情况看,财产性纠纷案件成为发生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从民间借贷为主,逐步扩展到房地产纠纷、离婚析产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以及保险理赔、仲裁、公证等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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